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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194号原告: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2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45151A。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之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人民政府,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东路15号。负责人:张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和雪,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6元,由原告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