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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芸与黄卓平、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17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卓平,高文娟,刘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卓平,住山西省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芸,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黄卓平、高文娟因与被上诉人刘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卓平、高文娟以个人原因为由分别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卓平、高文娟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卓平、高文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黄卓平、高文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萍审判员 汪 婷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