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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安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36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董永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晓彬,男,该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西安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上庄村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566027958P。法定代表人王余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安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