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610号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号××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元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剑樵,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姬,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姬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撤诉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谋审判员 陈家挺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瞿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