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士利与杨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士利,杨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1169号原告:唐士利,男,1977年6月19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龙,男,1988年9月12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唐士利与被告杨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士利,被告杨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士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被告杨龙因用钱向我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不给付。故呈诉,敬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杨龙辩称,这10000元借款是2015年借的,2017年打的借条,这笔借款我应该偿还,但是我现在已起诉离婚,我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份,被告杨龙在原告唐士利手借款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杨龙于2017年3月1日给原告唐士利出具借条一张。此笔借款被告杨龙至今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杨龙在原告唐士利手借款,未及时偿还给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杨龙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唐士利要求被告杨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龙作为借款人,无论此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唐士利作为债权人均可向被告杨龙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故被告杨龙以现在已经起诉离婚,此笔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龙偿还原告唐士利借款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瑞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