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3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与江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船闸改造工程土建施工标段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江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船闸改造工程土建施工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6189号原告: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该村民小组部分村民诉讼代表人:姜卫东,男,住阜宁县。姜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斌,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境内阜宁船闸。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船闸改造工程土建施工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境内阜宁船闸。原告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江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土地损失5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在阜宁船闸改造工程中,非法对原告境内的20亩土地进行取土,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土地虽在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但土地的发包方为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且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并未授权第四村民小组提起诉讼,姜卫东等村民现以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提起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王建恩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