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王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王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782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层。负责人:宋义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颖兰、徐彬,公司员工。被告:王钢,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王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翁月芬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徐 齐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