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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9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宇龙与袁树添、袁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宇龙,袁树添,袁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682号之一原告:徐宇龙,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坤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结,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树添,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林,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龙,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袁树荣,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徐宇龙诉被告袁树添、袁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徐宇龙以被告袁树添、袁树荣已清偿完结借款及利息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宇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徐宇龙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徐宇龙负担。审 判 长  翟伟国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萌麦毅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