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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杰军、毛渭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杰军,毛渭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史杰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毛渭根,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渭根名下的银行存款32503.89元。若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曹伟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