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党德友与宁江区新城乡罗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德友,宁江区新城乡罗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28号原告:党德友,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宁江区新城乡罗斯村民委员会。原告党德友诉被告宁江区新城乡罗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承担1660元,剩余16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