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阳文与文金明、廖香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0424执216号文金明、廖香桂:刘阳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文金明、廖香桂立即归还刘阳文借款300000元、利息115000元及后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7525元,财保费2645元,执行费6278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账户: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衡东支行账号:58×××87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