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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廉正烈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正烈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正烈,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由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正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廉正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廉正烈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海林市美食一条街和记馅饼附近时,被海林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廉正烈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8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侦查,海林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1月10日案发后将被告人廉正烈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廉正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某、于某、陈某某的证言、海林市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物证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572号鉴定书、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廉正烈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廉正烈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正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正烈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廉正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