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佩玲、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佩玲,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佩玲,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市和平区西康路72-74号云翔大厦,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鑫茂科技园7-B80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扬,董事长。上诉人宋佩玲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佩玲上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报销医药费4072.3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原系被上诉人处员工,于1976年入职,于2002年5月份退休,上诉人在职期间产生的医药费、住院费等被上诉人应给予报销。被上诉人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虽派员到庭参加诉讼,并对上诉人所诉表示认可,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该出庭人员的出���手续及企业法人的相关证照,故其陈述本院不予确认。被上诉人应视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宋佩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1996年至2002年期间产生的医药费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原系被告处员工,2002年5月退休,并于2002年6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庭审中,原告自述其在2002年3月份产生住院治疗费2971.33元,并在1996年至2002年期间共计产生门诊治疗费2100元,被告对上述费用同意为原告进行报销。但至今未予报销。另查,2014年3月5日,原告就报销医药费问题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为其报销医药费用,但原告并未将相应的医疗费票据提交法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被告对其产生的医药费进行确认的材料,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为其报销医药费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佩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核实,上诉人提交“医疗费分期报销凭单”载明欠款额为2442.80元,“职工及家属药费报销单”载明药费总额为1629.52元,以上共计4072.32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即被上诉人放弃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抗辩,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该款被上诉人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宋佩玲4072.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郭萍惠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闫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如果未按��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