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清洋、王学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洋,王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洋,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联洋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学芳,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洋与被执行人王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学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清洋与被执行人王学芳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清洋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48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