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建新、李记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新,李记功,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建新。被执行人:李记功。被执行人:陆荣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朱建新与李记功、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记功、陆荣应支付申请人朱建新案款51850.0元,承担执行费677.7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李记功在铜鼓农商银行城东支行存款4000元(含执行费677元),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李记功、陆荣未履行金额为48527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工商、房产、交警等部门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记功、陆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记功、陆荣有其他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李记功、陆荣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柱审判员 黄亚南审判员 邱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