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伊耀俊与安中孝、安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耀俊,安中孝,安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初369号原告:伊耀俊,男,1952年8月12日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安中孝,男,现年46岁,住甘肃省漳县。被告:安世强,男,现年21岁,住甘肃省漳县。原告伊耀俊与被告安中孝、安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伊耀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伊耀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耀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伊耀俊负担。审 判 长 李兴伟审 判 员 魏宗仁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漆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