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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伊耀俊与安中孝、安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耀俊,安中孝,安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初369号原告:伊耀俊,男,1952年8月12日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安中孝,男,现年46岁,住甘肃省漳县。被告:安世强,男,现年21岁,住甘肃省漳县。原告伊耀俊与被告安中孝、安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伊耀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伊耀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耀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伊耀俊负担。审 判 长  李兴伟审 判 员  魏宗仁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漆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