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孟凡云、石荣花与石荣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云,石荣花,石荣亮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538号原告:孟凡云,女,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石荣花,女,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荣亮,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孟凡云、石荣花与被告石荣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孟凡云、石荣花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云、石荣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云、石荣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孟凡云、石荣花负担。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