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利红与耿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红,耿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99号申请执行人赵利红,女,1967男4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耿旭,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赵利红与耿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8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耿旭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