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80号被执行人张飞,男,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张飞因诈骗罪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南充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