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62号人马欣,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周生民,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马欣申马欣申请执行周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6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生民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生民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