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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保1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志红与XX、高吉国、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保110号之六被执行人高吉国,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志红与被申请人XX、高吉国、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保110号之六裁定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吉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吉国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