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益超布业(经营者:尹水安)与邱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益超布业,邱兴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16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益超布业,地址:株洲市荷泰区合泰布料批发大市场。经营者:尹水安,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邱兴福,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株洲市荷塘区益超布业(经营者:尹水安)与被告邱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株洲市荷塘区益超布业(经营者:尹水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洲市荷塘区益超布业(经营者:尹水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