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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俊峰、于争利与被告于余良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峰,于争利,于余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850号原告黄俊峰,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原告于争利,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丁,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余良,又名于良,男,49岁,住蒲城县。原告黄俊峰、于争利与被告于余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俊峰、于争利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峰、于争利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俊峰、于争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6元,减半收取2408元,由原告黄俊峰、于争利各负担1204元。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