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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杰、张顺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张顺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19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卞四平、李梦梦,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顺达,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抓获,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张顺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卞四平、被告人张顺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杰、张顺达多次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被告人刘杰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杰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前程丽景小区l栋1单元505房,以甲基苯丙胺片剂每粒35元,甲基苯丙胺每克70元的价格将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陈某,双方约定,陈某有钱后再支付毒资。2、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杰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前程丽景小区l栋1单元505房,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7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张顺达,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3、2016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杰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前程丽景小区l栋1单元505房,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7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张顺达,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4、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刘杰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前程丽景小区附近的一家饭店,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7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张顺达,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二)被告人张顺达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6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顺达在长沙市岳麓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一栋废弃宿舍的六楼,将四个板子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一个板子是五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0.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柳某、李某吸食,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2、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顺达在长沙市岳麓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一栋废弃宿舍的六楼,将三个板子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柳某及绰号为“高个子”的男子吸食,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3、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顺达在省党校后街通讯手机店内,将一个板子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柳某吸食,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4、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顺达在省党校后街通讯手机店内,将一个板子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5、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张顺达在长沙市西二环梅溪湖加油站附近,将三个板子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卖给李某、柳某及“高个子”吸食,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6、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张顺达在省党校后街通讯手机店内,将二个板子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柳某及绰号为“胖子”的男子吸食,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016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顺达抓获,次日凌晨在被告人张顺达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刘杰抓获,从被告人刘杰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46克及甲基苯丙胺3.44克。2016年6月29日,在被告人刘杰的协助下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杰、张顺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查获的毒品照片,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材料、微信支付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柳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杰、张顺达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吴某、张某作出的长公物鉴(毒品)字[2016]2420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张顺达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中被告人刘杰贩卖甲基苯丙胺在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被告人张顺达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杰、张顺达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杰、张顺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顺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杰,被告人刘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有立功表现,对二被告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杰系初犯,有坦白、立功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杰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处刑的辩护意见,因与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杰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对被告人张顺达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刘杰、张顺达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顺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从被告人刘杰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三点九克,予以没收。四、追缴被告人刘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元、被告人张顺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林霞人民陪审员  徐正清人民陪审员  廖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