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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翟甜甜诉郝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甜甜,郝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276号原告翟甜甜,女,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郝东,男,1993年1月8日生,汉族,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甜甜诉被告郝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甜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甜甜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