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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波、郑某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波,郑某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514民督7号申请人周某波,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申请人郑某伟,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周某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某波称,被申请人郑某伟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9日向申请人周某波提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当天,申请人周某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被申请人郑某伟转账共30万元。此后,申请人周某波多次要求被申请人郑某伟归还借款,但被申请人郑某伟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该事实有被申请人郑某伟签名并交付申请人周某波执存的《借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二张为据。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周某波向本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要求限期被申请人郑某伟归还申请人周某波借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波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某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某波借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933.33元,由被申请人郑某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