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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林水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林水灌,林传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71860R。法定代表人郑姗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奕阳,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林水灌,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传共,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水灌、林传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水灌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1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责令被执行人林传共对被执行人林水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林水灌、林传共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水灌、林传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林水灌、林传共无车辆、房产、国土使用权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