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738号之一原告程某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蒋某某,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等,原告程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王彦成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