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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738号之一原告程某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蒋某某,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等,原告程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王彦成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