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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浩、王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王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96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智平,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王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智平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