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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熙贵与叶继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熙贵,叶继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733号原告:程熙贵,男,194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朴,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东,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继坎,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熙贵诉被告叶继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熙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熙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9元,由原告程熙贵负担。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