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熙贵与叶继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熙贵,叶继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733号原告:程熙贵,男,194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朴,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东,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继坎,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熙贵诉被告叶继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熙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熙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9元,由原告程熙贵负担。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