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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候宣与李长军、王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宣,李长军,王风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061号原告:候宣,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军,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风真,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候宣诉被告李长军、王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候宣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