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桂平与阿荣旗三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阿荣旗蒙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桂平,阿荣旗三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阿荣旗蒙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侯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平,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荣旗三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高玉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荣旗蒙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查巴奇粮库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海波,经理。原审被告:侯岩,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孙桂平因与被上诉人阿荣旗三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阿荣旗蒙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侯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桂平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桂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桂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孙桂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娜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