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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蓝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男,畲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1日晚,被告人蓝某在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一老屋的后面,先将该栋楼一楼的窗户防盗铁网搬开,然后爬进楼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十字螺丝刀将该栋楼房内一楼至四楼的铝合金窗户拆掉,并将拆下来的铝合金窗户包围的铝合金拆下。拆卸完铝合金窗户上的铝合金后,又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该栋楼房内的一楼至三楼的里墙内电线剪断,并盗走。经鉴定,被盗铝合金窗价值12540元;被盗电线价值3300元。以上被盗财物总价值15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何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1584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蓝某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止。罚金1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