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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42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