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壶关县体育幼儿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壶关县体育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343号原告:壶关县体育幼儿园。住所地: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秦秀丽。委托代理人:姚先萍,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龙丽庄村,体育幼儿园会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公司。住所地:壶关县新建路***号。负责人:程科,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婷,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壶关县体育幼儿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壶关县体育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壶关县体育幼儿园承担。审判员 靳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