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吕丰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01刑初469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丰军,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金塔县,大专文化程度,新华保险公司员工,住阿克苏市。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丰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孙继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吕丰军和朋友在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好家乡超市旁鸭掌门吃饭,期间被告人吕丰军饮52度泸州老窖100克许,于次日02时许,被告人吕丰军驾驶×××号车从阿克苏市好家乡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收费处时被群众举报,后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北城中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确认被告人吕丰军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吕丰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吕丰军的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丰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处罚。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丰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