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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云与程超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程超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975号原告吴云,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超丰,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白下区。本院在审理吴云与程超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吴云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