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林文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林文仪,林丙午,林丙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文仪,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丙午,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丙润,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林文仪、林丙午、林丙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7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文仪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丙午、林丙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