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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乐山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白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白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4720号原告:乐山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彭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爽,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原告乐山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64元,由原告乐山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传飞审 判 员  谢雨杉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张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