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易国东与兰作勇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东,兰作勇,龚德发,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991号原告:易国东,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兰作勇,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龚德发,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荣,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854814。法定代表人:张行烽。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西,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易国东与兰作勇、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德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国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兰作勇、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德发起诉的请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国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816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易国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