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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春辉、张孝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辉,张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08号申请人:张春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孝才,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春辉与被执行人张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孝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孝才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孝才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三、以上冻结、查封价值共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