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成文与朱兆云、佟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文,朱兆云,佟立明,杨成文,朱兆云,佟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954号原告:杨成文,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朱兆云,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佟立明,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文诉被告朱兆云、佟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历山路中段圣瓦伦丁婚纱影楼的店内物品(详见查封清单),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历山路中段圣瓦伦丁婚纱影楼的店内物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