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丁鑫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鑫,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965号原告:丁鑫,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志刚,淘宝店铺:店铺名智美丽屋。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鑫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人居住,无其他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全额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燕审 判 员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