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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丁鑫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鑫,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965号原告:丁鑫,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志刚,淘宝店铺:店铺名智美丽屋。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鑫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人居住,无其他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全额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燕审 判 员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