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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立峰与支林林、支雪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峰,支林林,支雪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774号原告:吴立峰,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支林林,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支雪松,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吴立峰诉被告支林林、支雪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支林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沈阳市铁西区,本案应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支林林向本院提供了铁西区XX街道XX社区委员会的《居住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支林林自2015年3月至今居住在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支雪松向本院提交了铁西区XX街道XX社区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支雪松自2015年3月至今居住在沈阳市铁西区。经审查,本案系因二被告的父母向原告借款引发的纠纷,因二被告的父母均已死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支林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肇一畅人民陪审员  熊丽静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长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