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罪犯武仕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仕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301号罪犯武仕翠,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仕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武仕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7年5月9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武仕翠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何丽萍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源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