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洪峰与徐东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峰,徐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峰,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科员,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徐东武,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峰与被执行人徐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洪峰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表示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洪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洪峰撤销对被执行人徐东武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2年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田家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