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帮伟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社区第四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帮伟,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社区第四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杨帮伟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社区第四村民组。关于杨帮伟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社区第四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社区第四村民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帮伟土地补偿费18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5.45元(暂计算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5月17日止),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共计2100.4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收入2100.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