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玉山与申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山,申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42号原告:曹玉山,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于宁林,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冬峰,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生,住郸城县。原告曹玉山与被告申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正在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