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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玉山与申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山,申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42号原告:曹玉山,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于宁林,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冬峰,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生,住郸城县。原告曹玉山与被告申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正在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