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付禹斌诉被告朱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禹斌,朱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189号原告付禹斌,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史金花,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军,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付禹斌诉被告朱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禹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刘 学 珍审判员 杨 海 燕审判员 金 宴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