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付禹斌诉被告朱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禹斌,朱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189号原告付禹斌,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史金花,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军,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付禹斌诉被告朱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禹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刘 学 珍审判员 杨 海 燕审判员 金 宴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