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287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287号原告: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15479-3,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昌路248-7号。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129584-4,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港华大厦1301室。负责人:李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韵